三、2009年1月1日起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的處理
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銷售固定資產(chǎn)中哪些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增值稅上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不包括不動產(chǎn))。(依據(jù)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3〕10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適用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和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于銷售沒有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自然視同銷售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適用征收辦法的判斷
那么如何判斷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適用哪種征收辦法呢?經(jīng)過對政策匯總分析歸集發(fā)現(xià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情形都是有特定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的都是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主要判斷依據(jù)是:
1、以固定資產(chǎn)抵扣政策的時間為界限,確定征收方法
(1)以增值稅轉型實施之日為界限進行判斷
在增值稅轉型實施之日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具體為: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即:適用于除東北地區(qū)、中部地區(qū)、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qū)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qū)以外的所有地區(qū)。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即:適用于東北地區(qū)、中部地區(qū)、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qū)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qū)。
(依據(jù)財稅〔2008〕170號)
(2)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之日為界限進行判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財稅〔2013〕106號)
在實際工作中,當發(fā)生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時需要查閱原始的購入日期,別繳了“冤枉”稅。
【延伸知識點】
營改增試點實施日期:
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改增試點。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營改增試點。
2、特殊規(guī)定情形的固定資產(chǎn)銷售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固定資產(chǎn)的特殊用途情況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固定資產(chǎn),結合條例細則的解釋,主要是指: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chǎn)。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
也就是說上述所說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情形是指完全不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
【政策依據(jù)】(財稅〔200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固定資產(chǎn)取得時期的特殊情況
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chǎn)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chǎn)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情形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延伸知識點】
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種類上看,所有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抵扣。(財稅〔2013〕37號)
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chǎn)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3〕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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