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guī)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發(fā)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5月19日
附 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相關政策——財法[2012]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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