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5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21年6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zhí)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重大稅務案件包括:
“(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jù)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根據(j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監(jiān)察、司法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一)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lián))企業(yè),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經審理委員會審理后,應當將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備案5日后可以作出決定?!?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要求聽證的,由稽查局組織聽證?!?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稽查局發(fā)現(xiàn)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情形的,書面告知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終止審理?!?
八、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需要歸檔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包括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以及有關文書?!?
九、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規(guī)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xù)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shù)順延。
“本辦法有關‘5日’的規(guī)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十、刪除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范本》。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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