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fā)〔2018〕70號)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對《廣東省稅務局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予以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稄V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稅款繳庫及退庫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適應稅收信息化發(fā)展需要,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的要求,結合廣東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辦理稅款繳庫和退庫業(yè)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稅款繳庫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開具法定稅收票證,將征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繳入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以及納稅人直接通過銀行將應繳納的稅款繳入國庫;稅款退庫是指稅務機關對經財政部門授權辦理的稅收收入退庫業(yè)務,依照法律法規(guī),開具法定稅收票證,通過國庫向納稅人退還應退稅款。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和預算管理要求,對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事項,通過國庫進行調整的稅款調庫業(yè)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稅款繳庫、退庫應當遵循依法、規(guī)范、安全、效率、簡便的原則。
第五條 稅款繳庫、退庫按照辦理憑證的不同分為手工繳庫、退庫和電子繳庫、退庫。
第六條 國家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稅款電子繳庫、退庫工作。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國庫、銀行等部門間的協作,保持稅收征管系統與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穩(wěn)定,確保電子繳庫、退庫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證電子繳庫、退庫稅款準確。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辦理稅款繳庫、退庫。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按照國家規(guī)定直接繳入國庫,不得繳入在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和截留稅款。委托代征單位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委托代征單位稅收票款結報繳銷限期限額標準的規(guī)定。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建立部門、崗位配合和制約機制。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根據本級職責范圍,負責制定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制度,辦理稅款繳庫、退庫相關業(yè)務,反映稅款繳庫、退庫結果,監(jiān)督稅款繳庫、退庫的規(guī)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稅款繳庫
第十一條 《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和《稅收電子繳款書》是稅款繳庫的法定憑證。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單位征收稅款開具的稅收票證必須加蓋征稅專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開具稅款繳庫憑證,應當對開具內容與開具依據進行核對。核對內容包括登記注冊類型、繳款單位(人)識別號、繳款單位(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稅務機關、收款國庫、預算科目編碼、預算科目名稱、預算級次、品目名稱、稅款限繳日期、實繳金額等。開具依據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其他記載稅款繳庫憑證內容的紙質資料或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銀行傳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由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手工繳庫。稅務機關將記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稅款信息的《稅收電子繳款書》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給國庫,國庫轉發(fā)給銀行,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的繳庫方式為電子繳庫。
第十四條 手工繳庫包括直接繳庫和匯總繳庫兩種形式。直接繳庫的,由納稅人持《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 ,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款,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匯總繳庫分為稅務機關匯總繳庫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
(一)稅務機關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務機關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根據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根據所扣、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第十五條 直接繳庫時,納稅人應當在稅款繳庫憑證載明的稅款限繳日期內,到銀行辦理稅款的繳納;超過稅款限繳日期的,由稅務機關計算納稅人應繳滯納金,開具稅款繳庫憑證,納稅人到銀行辦理稅款和滯納金的繳納。
稅務機關匯總繳庫時,應當于收取稅款的當日或次日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地區(qū)偏遠無法及時辦理的,應當按照限期限額的規(guī)定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劾U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時,應當在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票款結報繳銷前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解繳遲延的,參照上款規(guī)定,辦理滯納金、違約金的繳納。
第十六條 電子繳庫包括劃繳入庫和自繳入庫兩種形式。劃繳入庫的,由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庫稅款的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給國庫,國庫轉發(fā)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簽訂授權(委托)劃繳協議的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從簽約指定賬戶將款項劃至國庫。自繳入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銀行或POS 機布設機構,經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向稅務機關查詢其應繳稅款信息并予以確認,銀行或POS 機布設機構辦理稅款實時入庫。條件具備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繳庫方式,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的繳庫。
第十七條 采用劃繳入庫形式繳庫時,稅務機關可以將應繳稅款信息分戶發(fā)送至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實時劃繳入庫,也可以將多戶應繳稅款信息批量發(fā)送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定時劃繳入庫。
第十八條 授權(委托)劃繳協議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繳款人準予其指定賬戶的開戶銀行根據稅務機關發(fā)送的應繳稅信息,從該指定賬戶中扣劃稅款繳庫的書面約定。協議的基本要素應當包括協議編號、簽約各方名稱、簽約方地址、繳款人稅務登記號、劃繳稅款賬戶名稱及賬號、繳款人開戶銀行行號、清算行行號及名稱、簽約日期,簽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十九條 由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稅款繳庫不成功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加征滯納金。
第二十條 納稅人從異地或第三方賬戶繳納的不能直接繳庫的非現金稅款,由直接負責稅款征收的縣以上稅務機關通過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并在收到國庫發(fā)送的收賬回單的當日或次日,核對收賬回單、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等憑證,分納稅人填開繳庫憑證,將稅款解繳入庫。“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稅款時,應當區(qū)分以下情況辦理:(一)通過國內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直接匯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二)通過國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匯入國庫商稅務、財政部門選定的具備結匯資格的銀行,指定銀行按照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并將稅款劃轉“待繳庫稅款”專戶。
第三章 稅款退庫
第二十一條 《稅收收入退還書》《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是稅款退庫的法定憑證。稅務機關向國庫傳遞《稅收收入退還書》,由國庫據以辦理稅款退還的方式為手工退庫。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將記錄應退稅款信息的《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發(fā)送給國庫,國庫據以辦理稅款退還的方式為電子退庫。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應當直接退還納稅人。納稅人經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的稅款發(fā)生多繳的,經納稅人同意,稅務機關可以將稅款退還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轉退納稅人。國家政策明確規(guī)定稅款退給非原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當向非原納稅人退還,退庫辦理程序參照本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應當由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填寫退稅申請。
第二十四條 退稅核實部門應明確區(qū)分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發(fā)現多繳稅款的情況,并分別辦理退稅審批手續(xù)。屬稅務機關發(fā)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庫手續(xù)。納稅人發(fā)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庫手續(xù),將簽署意見的《退(抵)稅申請審批表》交納稅人。經核實不能辦理退庫業(yè)務的,辦稅服務廳在受理10日內告知納稅人原因。
第二十五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具體辦理稅款退庫工作,根據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和納稅人欠稅情況,復核退稅依據、原完稅情況、退稅金額、退稅收款賬戶等退庫憑證項目內容,復核無誤的,正確適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開具稅款退庫憑證,發(fā)送國庫辦理稅款退庫工作。對退稅業(yè)務的流轉可以使用《退稅內部流轉記錄表》(見附件1)。退稅申請相關資料不齊全、相關項目內容不準確的,不得開具退庫憑證辦理退庫;應予抵扣欠稅的,辦理稅款抵扣手續(xù)。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包括:簽有退稅核實部門意見的退稅申請書、原完稅憑證、出口退(免)稅匯總申報表、減免稅審批文書、納稅申報表、稅務稽查結論、稅務處理決定書、納稅評估文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或電子信息。稅收征管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納稅申報表、稅款繳庫等電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過書面資料復核。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在開具退庫憑證時,應復核《稅收收入退還書》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中所顯示的退庫性質、退稅金額、退稅收款賬戶、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等相關項目內容與簽有退稅核實部門意見的相關退稅申請資料是否一致,復核不一致的,應將退稅申請的相關資料及時退還給退稅核實部門處理。。
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復印時必須加注“此件與原件相符,由我單位提供”等字樣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單位公章,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的退稅申請資料可加蓋經營者個人指模。遇特殊情況無法加蓋單位公章的,需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并加蓋單位負責人指模。
第二十七條 手工退庫的,《稅收收入退還書》 應當經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fā)并加蓋在國庫預留的退稅專用印鑒,連同退稅申請書,由稅務機關送國庫辦理退庫手續(xù);電子退庫的,《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 應當經稅務機關復核人員復核授權,連同相關電子文件,由稅務機關向國庫發(fā)送辦理退庫手續(xù)。《稅收收入退還書》開具人員不得同時從事退庫專用章保管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復核授權工作。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應把退稅申請書與《稅收收入退還書》一起裝訂;使用《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的,必須把《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與相應的退稅申請書信息相關聯。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退還稅款時,應當將稅款退至納稅人原繳款賬戶。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應當將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由于特殊情況不能退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申請退稅時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提交相關證明資料,并指定接受退稅的其他賬戶及接受退稅單位(人)名稱。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未開設銀行賬戶的納稅人確需以現金方式退稅的,應當在審核批準后的3個工作日內,分納稅人逐筆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在備注欄加注“退付現金”字樣,并注明原完稅憑證號碼和納稅人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手續(xù),同時通知納稅人到指定銀行領取退還稅款。
稅務機關應在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的同時,書面通知納稅人到指定銀行領取退稅款。書面通知應包括領取退稅的納稅人名稱、退稅金額、辦理退庫時《稅收收入退還書》的字號、取款的銀行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并應在通知中注明“納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的5個工作日后即可到取款銀行領取退稅款”“到銀行領取退稅,須持本通知、原完稅憑證復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證明”等告知事項。
為保證稅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現金退稅數量,對于需要辦理退付稅款(含應退利息)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通過結算賬戶辦理稅款的退付。
第三十條 境外納稅人以外幣兌換人民幣繳納的稅款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并根據納稅人繳納的外匯稅款幣種注明退付的外幣幣種,送交國庫通過指定銀行退至境外納稅人賬戶。
第三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當向納稅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xù)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符合退付利息條件的,退稅核實部門在退稅申請書上簽署同意退付稅款金額及利息的審核意見,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憑此辦理多繳稅款及利息的退付手續(xù)。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或《電子收入退還書》后,需在退稅申請書的備注欄內分別注明應退稅款金額及應退利息金額。辦理退稅手續(xù)當天是指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的當天。
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由退稅核實部門在退稅申請書上簽署同意應退稅款金額和利息抵扣欠繳稅款金額及滯納金的審核意見,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guī)劃核算部門憑此辦理稅款抵扣手續(xù),稅務機關抵扣后在退稅申請書的備注欄內注明應退稅款金額、應退利息金額、抵扣的欠稅金額、抵扣的滯納金金額及抵扣日期;抵扣后有余額的,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
廣東省稅務局征管部門負責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及時維護征管系統內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設置。
第三十二條 退付給納稅人的利息,采用沖減應退稅款原入庫預算科目的辦法,從入庫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條 退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應當與原入庫稅款一致,但是,退庫稅款有專用退庫預算科目,原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已修訂或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納稅人發(fā)生跨地區(qū)遷移后需辦理退庫業(yè)務時,納稅人提供的原完稅憑證的入庫預算級次與當地財政預算收入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出現不一致的情況,退稅辦理部門應按當地財政預算收入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辦理退庫手續(xù)。
納稅人稅務登記注冊類型發(fā)生變更后辦理退庫業(yè)務時,退稅辦理部門應按原入庫稅款的預算科目辦理退庫手續(xù),由此造成納稅人注冊類型與稅款預算科目不匹配的情況,稅務機關可針對該條退庫信息通過更正納稅人注冊類型信息處理。
第三十四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單戶企業(yè)連續(xù)三個月應退稅款累計超過1億元的,或單筆應退稅款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事先向省稅務機關報告;應退稅款超過一定額度標準的(見附件2),應當事先向市稅務機關報告。事先報告按《應退稅款報告單》呈報(見附件3)。
第四章 稅款調庫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等憑證,送國庫進行業(yè)務處理。稅款調庫可以采用傳遞紙質調庫憑證的手工調庫方式辦理,也可以采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電子調庫憑證的電子調庫方式辦理。稅款電子調庫業(yè)務中,電子免抵調通知書、電子更正通知書與紙質《更正(調庫)通知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庫如無特殊需要,稅務機關無須再將紙質業(yè)務憑證傳送國庫。
第三十六條 稅款調庫包括出口免抵調、應退稅款跨預算科目抵扣欠稅、稅款更正等業(yè)務。
第三十七條 退庫辦理部門根據免抵調政策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根據免抵稅數額和免抵調庫指標,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并于開具當日或次日連同開具依據一起送當地國庫辦理稅款調庫手續(xù)。在辦理電子免抵調業(yè)務時,退庫辦理部門應根據免抵稅數額和免抵調庫指標,在征管系統生成電子免抵調通知書等電子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對應國庫,國庫審核無誤后辦理稅款調庫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業(yè)務,并且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屬于不同預算科目的,退庫辦理部門應當根據《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 填開《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調庫手續(xù)。在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電子調庫業(yè)務時,退庫辦理部門應當根據《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在征管系統生成電子更正通知書等電子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對應國庫,國庫審核無誤后辦理調庫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稅款繳庫、退庫業(yè)務辦理完成后,稅務機關或國庫發(fā)現雙方入庫或退庫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誰差錯、誰更正”的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稅款更正調庫手續(xù):
(一)國庫數據發(fā)生差錯、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差錯數據情況告知國庫,由國庫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辦理更正調庫;
(二)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fā)生差錯的,由稅務機關進行數據紅字更正處理,同時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按規(guī)定需由稅務機關辦理電子更正調庫業(yè)務時,稅務機關應在征管系統生成電子更正通知書等電子信息,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fā)送對應國庫,國庫審核無誤后辦理更正調庫。
對稅款繳庫、退庫業(yè)務辦理過程中的差錯事項,應及時逐一辦理更正,原則上不得匯總更正。稅務機關因特殊原因需要辦理匯總更正的,應提供書面說明,并附明細更正清單,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四十條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對入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等進行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五章 國庫對賬
第四十一條 銀行和國庫返回繳庫、退庫和調庫憑證后,稅務機關應當與留存憑證的相關項目核對,進行憑證銷號和稅款對賬,確認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yè)務的完成,并且完成相關業(yè)務稅收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的收集。
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yè)務的處理方式,銷號和對賬可以由稅務機關根據國庫返回的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信息,手工進行銷號、對賬或者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進行電子銷號、對賬。
第四十二條 手工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銀行、國庫返回的紙質繳庫、退庫、調庫憑證相關聯次的當日或次日,根據銀行收訖章日期、國庫收訖章日期、國庫退庫轉訖章日期、國庫調庫業(yè)務章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電子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返回電子繳庫、退庫、調庫憑證信息的當日,根據電子繳庫憑證的扣款成功日期、電子繳庫憑證的入庫日期、電子退庫憑證的退還日期、電子調庫更正憑證的辦理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電子信息未能及時、準確返回的,應當在與國庫確認業(yè)務辦理成功后,手工進行銷號。
第四十三條 每日、每月、每年業(yè)務終了后,縣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款繳庫、退庫、調庫數據與國庫預算收入日報表(月報表、年報表)數據進行對賬,對賬項目包括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和稅款金額。省、市、縣級稅務機關每年業(yè)務終了后,必須與同級國庫進行對賬,原則上市稅務機關按月與國庫對賬。
第四十四條 對賬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數據發(fā)生差錯而國庫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數據紅字更正方式或補充更正方式處理。
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fā)生差錯,或者國庫數據發(fā)生差錯而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通過稅款更正調庫辦理。
第四十五條 年終對賬無誤后,稅務機關應當在加蓋國家金庫章的國庫預算收入年報表上加蓋單位公章,按規(guī)定及時反饋國庫。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辦理稅款繳庫、退庫、調庫及銷號對賬等手續(xù),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完整、準確。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稅款繳庫、退庫的及時性、準確性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款繳庫、退庫、調庫憑證及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保存期限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稅收會計電子檔案,必須確保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偽造、變造或擅自損毀。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簽訂代征代售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征收的各種基金、費辦理繳庫、退庫,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各級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辦理繳庫、退庫,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等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是指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 規(guī)定繳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款項中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待繳庫稅款是指按照《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規(guī)定繳入“待繳庫稅款”專戶的稅款。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2014年10月20日發(fā)布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guī)程實施辦法》以及2016年1月10日對其第三十四條的修訂同時廢止。
附件:1.退稅內部流轉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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