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哪些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更新時間:2009-09-10 10:36:35 點擊率: 3680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fā)[2008]64號)第四點規(guī)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下列項目,無須辦理和提交《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fā)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墊付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fā)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境內運輸企業(yè)在境外從事運輸業(yè)務發(fā)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六)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七)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