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62號)規(guī)定,符合自行申報條件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地點區(qū)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或取得其他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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